借款人應負擔之債務為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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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不指定 2010/09/09 12:30 | by henry ]
借款人洽板橋聯合應負擔之債務為何?
 按民法第四百七十七條:「借款人洽板橋聯合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,未定期限者,借款人洽板橋聯合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。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,應於每年終支付之。」
 第四百七十八條:「借款人洽板橋聯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。未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。」,借款人洽板橋聯合故知借款人應負擔之債務,除償還本金外,尚包括利息及當事人間約定之其他報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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